一、记载规定
(一)航行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,不得间断,内容应当明确反映出船舶航行、停泊、作业或修理的基本情节。
(二)航行日志应使用不退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;字体端正清楚,语句简明;不准涂抹、撕毁、添页,不留空行、空页;如记事栏填写满格,可翻页继续填写。如果添错,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(被删字句任应清晰可见),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面重写,并签字。若有漏记,应当在漏写字句的相应位置补写,并签字。
(三)计量单位,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。
(四)驾驶员必须亲自指导水手(或舵工)做好航行日志的记载工作,并对所记载的内容负责。交班时,应当在紧接本班记载内容的后面签字。
(五)船长对航行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,并应当经常检查、指导航行日志的记载。每个航次结束后或停泊时的每旬末,要进行审阅,并签字。
二、记载内容
(一)航次任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:
1.航次序号;
2.起止港口;
3.一般运输或特殊任务。
(二)气象、水位、潮汐应当记载下列事项:
1.气象,天气(晴、阴、雨、雪、雾、霾、多云、雷雨、大风和热带风暴)及能见度、气温、气压、风向、风力等;
2.水位,包括“水位公报”、直接观读水尺以及浅漕水深;
3.潮汐,潮流河段的潮流情况。
(三)航行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:
1.驾驶室与机舱对时的时间和快慢数据;
2.备车、回铃、第一次用车、常速航行和完车的时间;
3.到离港的时间和港名;
4.驶过重要地点(或标志)的时间、名称和航向;
5.通过设有桥涵标的桥梁、船闸的时间和名称;
6.在感潮河段行驶时的潮流情况;
7.机动船会让的船名(或船种)、时间、地点、何舷会过;(船舶密集、会船频繁的区域,可视具体情况择要记载);
8.主机转速变换的时间和事由;
9.舱水测量情况;
10.发现航道和航标的变异、碍航漂浮物和其他异状的时间、名称、地点及采取的措施;
11.装运危险货物时,加强巡回安全检查的时间及检查情况;
12.雷达启动和关闭时间;
13.无线电话重要通话内容及时间;
14.避风、避雾、避洪峰、候潮和绞滩的时间、地点;
15.等待通航的时间、地点和事由;
16.罗经校正的时间和地点;
17.应变演习的时间、地点、类别和实绩;
18.发生事故隐患的时间、地点、种类和应急措施;
19.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时间、地点、种类和当时的气象、值班人员以及航路、船位、航向、损失情况、自救、他船救助或救助他船、他人的经过、措施和结果;
20.其他需要备查的事项。
(四)停泊时应当集中下列事项:
1.停泊时间、泊位名称、移泊时间及其事由;
2.锚泊时的锚地名称、抛锚只数、出链长度、水深、底质、抛妥或起锚开始和完毕时间;
3.发现走锚的时间,采取的措施;
4.他船靠离本船的时间、船名和事由;
5.清舱、洗舱、熏舱、验舱、测舱的舱名(号)时间、地点和施工单位;
6.排污、倾废的时间、地点和数量;
7.船舶被滞留的原因、时间、地点和执行机关;
8.其他需要备查的事项。
(五)作业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:
1.客货载量(包括中途港的变量)、燃料和清水的储备量、港名、上下客和装卸货的时间;
2.危险、贵重、涉外货物装卸时间、港名和安全措施;
3.船舶首尾吃水、船体横倾度;
4.被拖船船名、载量、最大吃水、流向、编组队形及其总长度、总宽度;
5.编解队的时间和港(地)名;
6.其他需要备查的事项。
(六)修理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:
1.厂名、修理类别、进出厂、上下船台或进出坞的时间;
2.进厂会议、船方和厂方安全责任划分的主要内容、日期和参加人员;
3.厂修和自修主要项目的开工和完工时间、验收情况;
4.试航日期、地段和测试内容;
5.船舶检验情况;
6.卧冬船的修理记载事项(按当地规定记载);
7.其他重要事项。